本院实行的请求实行人李西法与被实行人孙甲江、莒南永泰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假贷胶葛一案,涉案实行标的为229000元及拖延实行利息等。因被实行人拒不实行收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责任,经请求实行人请求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产业查询若干问题的规则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之规则,特发布实行赏格公告如下:
被实行人:孙甲江,男,1961年3月18日出世,汉族,住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永泰居委会637号;公民身份号码217。
被实行人:莒南永泰门业有限公司,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西00396号,一致社会信誉代码20Q。
赏格金额:凡向本院供给被实行人清晰的产业头绪(不含本院所把握的产业头绪)或产业下落并实行到位的,请求实行人将依照实践实行到位金额的10%付出赏金.
本院将对供给产业头绪人员的身份及供给头绪的有关状况予以保密,禁止打击报复。